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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

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2021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一、资助领域

对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管理领域进行改造提升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二、资助费用范围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总投资建设费用,包括技术设备与工器具、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以及与申报项目有关的配套软件、设备检测维护、智能化集成、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的研发外包服务、评估认证等其他相关费用。

所指建设费用均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

1.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

1)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是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自制或购置用于产品设计研发、生产、检测,且达到固定资产统计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和改造费用,以及支持设备运行的软件系统等生产设施的建设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申报单位为安装申报项目各种生产设备、装置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主要包括维系设备运行的动力、传动设施的安装工程,附属于设备的管线敷设、工作台、梯子、护栏等装配工程;

3)建筑工程费用:申报单位为满足生产设备运行需要而实施的有关生产环境的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与生产设备加工制造场所相对应的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进行改造的建设费用,以及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消防、环保、卫生、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等建设费用。

2.其他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1)配套软件费用:申报单位为保障设备运行配套购置的,且不可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的操控、管理软件系统费用;

2)检测维护费用: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设备运行维护、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

3)智能化集成费用:申报单位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计、咨询、安装、集成、5G网络环境建设及5G网络资源使用费等费用;

4)研发外包服务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的研发服务费用;

5)评估认证费用:申报单位为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实际发生的企业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认证费用。


(二)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的资助费用范围:

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


三、申请条件及资助项目

基础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

(2)申报单位2018年8月31日前注册成立(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3)申报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所属产业不属于现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的“禁止发展类”和“限制发展类”,且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4)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达500万元及以上,已在深圳市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且已按规定纳入技术改造投资统计

(5)申报项目的建设起止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且建设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新成立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发生的购置生产设备等费用视同为初始投资,不得纳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助范围),且项目已实施完毕、通过竣工验收,投资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注: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如2020年已将2019年度的投资建设费用申报了技改倍增专项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计划并获得资助,则后续还未申报资助的项目投资建设费用可视为特殊情况,纳入本次项目申报;

(6)申报项目符合本申报指南支持的项目类别,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

申报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及以上的项目,但所申请的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在改造目标、建设内容、实施费用,以及时间、场地等方面,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严禁将本属同一类别的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及以上项目。


资助项目

1、智能化改造项目

1)资助方式及标准

事后方式。

根据申报单位实施申报项目后,其智能制造能力所达到的《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评价等级,实行分级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四级及以上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20%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三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6%给予资助

评价等级达到二级的,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2%给予资助

上述各等级的资助金额上限均为5000万元。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2)专项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等级,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116-2020)二级及以上等级。

2、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

1)资助方式及标准

事后方式。

按不超过申报单位为实施申报项目实际发生的符合资助费用范围的总投资建设费用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上限为5000万元

其中,纳入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占申报项目总投资建设费用比例不低于80%,且技术设备与工器具费用占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费用的比例不低于70%。

2)专项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经实施申报项目,其产能规模、新产品销售额、产品质量、生产效率、人均劳动生产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较申报项目实施前有所提高,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防范能力显著提升。

本项所述新产品销售额,系指申报单位经实施以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为目标的申报项目,首次生产制造该新产品实现的销售额。

3、技术改造贷款租赁贴息项目

1)资助方式及标准

事后方式。

对申报单位为实施上述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生产设备所实际发生的利息,按不超过已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或设备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贴息;同一笔银行贷款或设备租赁费用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最长贴息期限3年。

2)专项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实施本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已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取得银行贷款或租赁设备且已实际支付了全额利息;

2)申报项目应与申报单位实施的申报指南所列智能化改造项目或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改造项目同时叠加申请。如因实际发生的利息存在滞后支付情形,申报项目与其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时间间隔最多不超过1年,且相对应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实际获得《操作规程》项下资助;

3)申报单位与在深银行机构或有资质的在深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或设备租赁合同,均应明确本合同贷款或租赁的设备用途为相对应的具体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该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应与申报单位相对应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名称相一致;

4)申报项目的银行贷款额或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生产设备的对价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相对应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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